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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方面的现状与新规之间存有不小的距离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生效。《条例》对业主权利义务、业主委员会成立、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前期物业管理、业主委托管理、自身管理、物业使用维护等作出了新规定。与《条例》的内容相比,我市物业管理的现状与新规定相去甚远。
        物业管理费支付率低
       现状:物业管理费难收是我市社区普遍存在的问题。在所有物业管理纠纷中,由于业主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企业起诉业主违约的案件约占80%。据了解,我市大部分社区或多或少都存在业主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的问题,社区物业管理费的支付率一般在70%到90%之间。物业管理费难收导致物业管理公司亏损甚至无法运营,物业管理企业不得不退出。水社区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新规定:根据本条例的规定,房屋交付给买方之日至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买方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标准承担。房屋符合交付条件,买受人延迟接受房屋交付的,前款规定的物业服务费的起始日期自建设单位催促买受人接受交付期限结束后的第二天起计算。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支付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不享受物业服务或者不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未按照约定支付物业管理费的业主,经行业委员会监督仍未支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可以依法要求支付。
       条例还明确规定,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结物业服务费。
        收费时非法收取手续费
       现状:许多社区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收取水、电、气等费用的服务,绝大多数社区不向业主收取额外费用,如手续费。然而,个别社区仍然非法收取手续费。
       新规定: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收取相关费用而停止提供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委托收取相关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额外费用。
        “住改商”屡禁不止
       现状:在我市许多社区,特别是中心地区的住宅社区,住房改革业务的情况相当普遍。在时代广场、龙港大厦、富水花园、景天城等房地产中,到处都有商店、餐饮、公司、俱乐部、美容院、酒吧等。由于住房改革业务后人流量的增加,等待电梯往往需要很多时间,不仅嘈杂,而且带来安全风险,让许多居民抱怨。
       新规定:本条例规定,业主和物业用户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证、房屋和土地所有权证书规定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的性质。
       因物业管理需要确实需要改变物业管理区道路、场地、物业服务用房等共同用途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由业主大会决定。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由行业委员会依法办理。
       业主、物业用户将房屋改为经营性房屋的,除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
        无处停车导致纠纷
       现状:由于我市许多社区在建设过程中配置的停车位有限,在业主车辆数量不断增加后,无法满足业主的停车需求。通常,一些迟到的车主不能停车,所以他们会把煤气洒在物业服务人员身上,导致很多纠纷。
       当前期业主入住率较低时,个别社区长期将停车位出租给非业主。业主增加后,无法为业主提供停车位,也造成了一些矛盾。
       新规定:本条例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规划建设的停车位和车库应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设单位的所有停车位和车库应首先出租给社区业主和物业用户。业主、物业用户要求租赁停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销售不租赁为由拒绝。
       除超过规划配置比例且超过物业管理区房屋数量的停车位和车库外,不得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其他人。
       建设单位在满足业主和物业用户要后,建设单位将停车位和车库租赁给物业管理区以外的其他人的,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野蛮装修引发纠纷
       现状:许多业主认为他们买的房子可以随心所欲地装饰。因此,不听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破坏立面、破坏承重墙、密封阳台等在许多社区不时发生,业主忽视服务企业的制止,物业服务纠纷引起的纠纷占很大比例。
       新规定:《条例》规定,业主和物业用户在装修专有部分时,禁止损坏或改变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和主体结构;禁止擅自拆除、改造、移动或覆盖供气、供热管道和设施;禁止擅自建造建筑物和结构、改变外墙颜色或在外墙立面开门窗。
        质量保修推诿扯皮
       现状:在房屋保修期内,一旦出现质量问题,业主往往会找物业服务企业解决,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不找房地产企业,房地产企业会找施工单位处理。在你找我,我找他的过程中,往往需要很多时间。如果你推卸责任,那就更遥远了。保修期过后,业主利益根本得不到保障。
       新规定:《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商品房交付备案时,应当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成本的3%比例,将物业质量保修金一次性给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账户。
       建设单位在保修期内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行业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申请。经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维修费用列入物业质量保修费。
        维修资金多代收
       现状:根据我市现行规定,房屋维修资金可由房屋开发企业收取,也可由业主自行支付,但绝大多数由房屋开发企业收取。许多房屋开发企业在业主购买房屋时需要支付,房屋开发公司收到业主支付的房屋维修资金后不及时存入指定的专用账户,有些公司甚至挪用维修资金。
       新规定:本条例明确规定,不得收取维护资金。住宅专项维护资金管理实行专项账户存储、专项资金、所有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自建设单位办理交付备案手续之日起两年未出售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与住宅小区外单一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存放一期住宅专项维护资金。一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直接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账户,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
        停车费标准混乱
       现状:据了解,我市许多社区物业服务企业以维护社区管理秩序为由,向拥有私家车的业主收取停车费、道路维护费、入场费等。由于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的上述费用未经价格部门批准,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规章,造成了许多纠纷。
       新规定:本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共有道路或其他相关场所停放的车辆的设置、使用、收费等管理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