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消费者温州刘先生向工商部门投诉,他委托温州装修设计公司装修,双方协商装修费25万元,刘先生支付押金后,装修设计公司告知装修费30万元以上,刘先生认为不合理,要求退还押金终止合作关系,被对方拒绝。
针对此事,温州鹿城工商分局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调查,刘先生需要装修的房屋面积为165平方米。双方就装修费用、施工日期、竣工期限等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装修费用为25万元,包括设计费16500元。双方达成协议时,刘先生向装修公司支付5000元押金。
然而,当双方讨论具体的装饰细节和装饰材料时,装饰公司告诉刘先生,如果按照设计图纸的标准材料进行装饰,除非使用最低配置的装饰材料,否则成本将超过30万元。刘先生认为原价已经谈好了,图纸也是装修公司设计的。当然要按照标准材料装修。如果装修公司拒绝装修,应退还押金,解除合作关系。
工商执法人员认为,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相关规定,由于双方尚未签订正式装修合同,虽已达成签订合同的意向,但在缔结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均存在过失,均应对合同无法成立、无法履行承担责任。
经工商调解,由于装修公司已开始实际履行合同,对于早期支出,刘先生应赔偿过失,刘先生向装修公司支付5000元定金,装修公司将所有设计图纸和三维设计光盘给刘先生,帮助刘先生修改,双方终止合作关系。